先验唯心论体系 理论哲学的第三阶段
Comment完全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写的。
假如人是盲目的,没有任何认识能力的,那么没有客体能够产生出来。
但理智可以进行直观活动。理智本身就无非是一个促使客体(对理智)产生出来的行动方式。这一理智的行动将理智自身与这种行动分离开来。这种分离就叫做“抽象”,“抽离”。这种行动对于理智而言,则显现为一种产物。
理智作为行动本身,原初地和客体是合为一体的,因为这个时候,还没有客体对我产生出来。当理智的行动和行动的产物分离开来时。产物就是“概念”。
概念与客体原初地就是一致的,它们在位于意识彼岸的时候是同一个东西。二者的分离是在意识的产生时发生的。
但是概念与客体确确实实地在我们地认识中相互对立了。这一对立并不是由别的什么产生,而是由判断产生的。当我们说“这朵花是红的”的时候,“这朵花”的直观,与“红色”的概念就分离了开来,尽管这个判断同样也设定了二者的同一性。
简而言之,概念与客体有着原初的同一性,而只是因为意识的设定才产生了对立。
概念,就是意识用以在意识自身之内建构客体的规则。而客体,则是规则本身的表现。
从客体当中分离出概念,则需要通过一种直观来进行对接:在意识彼岸与客体对接,在意识之内与概念对接。这种直观称之为范型化。
范型化是将对象直观为一个已规定的对象的过程,也就是对“规则”的直观。比如,将直角三角形、锐角三角形、钝角三角形全部直观为“三角形”。
我们认识到这一朵花是“红的”,不因为我们曾经见过红色的东西。当我们第一次见到红色的东西的时候,就已经认识到了“红色”的概念。概念不等于语词,红色,Red, 赤い…各种说法,指代的都是同一个概念罢了。
这与我们通常认识的“抽象”是不同的。普通的抽象能力,是从众多的事物中抽出一种“共相”,也即保留一种普遍者。但是设想:如果我们没有在碰到第一朵红花的时候,就形成“红色”的概念,那么在遇见“红灯”、“红火”的时候,又如何知道这些客体是与红色的概念相联结的呢?
因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有一种能力,就是从一个客体当中直接地把握作为普遍者的概念的能力(就是在说范型化)。这是一种更高级的“抽象”能力。而从众多事物中抽出一种共相,则是一种经验的抽象能力。
(我们看似能够创造概念当中不存在的客体。实质上,是对一些已有的建构客体的规则组合在同一客体上,进而在认识的过程中被把握为一个新的概念)
如果我们能抽去客体当中的全部概念的话——也就是说,去掉了这个概念之后,客体的直观仍然可以被想象。到最后我们不得不承认,一个客体它终究是占据一定的空间的。不占据空间的客体是无法想象的。虽然“空间”对于人而言仍然是某种抽象出来的东西,但它并不是抽象概念。说到底人认识的一切东西无不在空间中出现,因此毋宁说,空间是人类认识能力的一种形式。
如果我们能抽去客体当中的全部直观的话——只剩下概念。我们知道概念是一种规定着客体的东西。如果没有空间的直观,那么这些规定就没有其作用对象,只是纯粹的规定性,而不是任何实在的概念了。